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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发表于:[2019-03-28] 来源:web

  一、基本条件

  (一)对所从事的经营业务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得到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备、技术、资金;

  (三)经营管理人员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处理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防范预案。

  二、申办程序

  (一)拟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到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填写《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准备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所经营的危险废物流域或专业合理配套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关系证明(劳务合同)及其职称资格证明;

  3、办公场地、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4、已掌握的经营技术(指成熟实用技术、专利技术或通过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鉴定并加以推广应由的技术)及产品、设备证明;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

  7、经营危险废物风险评估报告;

  8、经营治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环保局初审。所在地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市环保局审批。

  (三)市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组织申报单位现场考察、向社会公示、组织专家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还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对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公示。

  三、监督管理

  (一)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后,必须在二十日内向市环保局申请年检。市环保局在十日内完成年检。年检合格的,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不合格的,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有效期内需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在期满或变更前三十日按前述申办程序申请换证。有效期内停业或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危险废物经营等机构,不得超越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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